為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確保在應急狀態下有效發揮糧食應急保障作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9月8日第9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確保在應急狀態下有效發揮糧食應急保障作 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經國家、省、市、縣四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承擔所在地區糧食(含食用油)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 按照“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黨委領導、政府負責, 科學布局、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統籌規劃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網點布局,建立和完善響應迅速、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應堅持動員推薦、擇優確定,分級負責、逐級備案,動態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應急保供中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有關信息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誠 信經營,具有良好信譽,無違法經營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產品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 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檢抽樣中未出現不達標的情況;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規定,相關措施和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近一年內未發生安全 生產責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七條 糧食應急儲運企業應以承擔中央事權、地方事權糧食收儲輪換任務為主;具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原糧和成品糧儲 存倉庫和設施,倉庫使用面積應滿足需要,庫房硬件條件應符合儲存要求;區位條件能夠較好滿足當地成品糧油儲備和運輸 配送需要,具備一定的運輸配送能力。
第八條 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糧食應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裝糧油生產能力;具備一定儲存、運輸能力;具備生產合格產品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和檢化驗能力;從業人員應具備崗位所需的國家職業資格。
第九條 糧食應急配送中心應具備較強的配送能力,有滿足配送需要的運輸和裝卸設施,有較成熟的配送資源和渠道; 配送能力符合應急布局需要,在應急狀態下具備較強的動員調 度能力,能夠高效定點配送糧食;具備一定的周轉倉容,倉庫應符合國家分類商品的倉儲條件;有滿足配送業務需要的廂式 密閉運貨車輛及停車場,有必要的叉車和輸送機械等裝卸設備。
第十條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應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購均較為便利的位置;經營商品應以糧油產品和居民日用消費品為主,銷售的商品均應明碼標價,具備與經營商品和規模相匹配的陳列貨架或柜臺,營業場所內裝修簡潔,店內通風、明亮,營業面積、倉儲能力和庫房條件滿足應急供應需要;配備滿足經營需要的網絡及通訊等設施。
第十一條 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應具備糧油儲存、物流配送、供應、加工等多種功能;具備一定規模的成品糧油儲備庫存;具備較強的應急調度功能和動員能力,確保在接到應急指令后按時限要求將成品糧油配送至指定的應急供應網點。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的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等能力,詳見有關標準(附件1)。
第十三條 省級及以下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和應對特定突發事件需要,參照第六至十二條規定的 條件和標準,制定本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條件、標準和布局規劃。
第十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工作,應堅持公平公開、科學規范、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十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的主要步驟:
(一)企業申報。包括自主申報和部門推薦兩種方式。每年底,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食應急工作實際和布局規劃,可積極組織動員轄區內綜合實力和應急保供能力較強、經營情況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備社會責任感的涉糧企業,自主申報特定類型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也可在涉糧企業自愿的前提下,擇優推薦。
(二)初步確定。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申報企業信息嚴格把關,統籌考慮有關條件和標準,糧食應急保障規劃布局等,擇優初步確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三)實地查看。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組織對初步確定企業的儲運、加工、配送和供應條件等進行實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實地查看,應重點核查企業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實地查看期間,發現企業有資料弄虛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為確定對象。實地查看無異議的,按程序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四)簽訂協議。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與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約定權利、責任、義務,并授予牌匾。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名單等信息應在本地范圍內公開。
(五)逐級備案。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應采取書面方式, 逐級備案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完成后,應及時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錄入企業信息,逐級提交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六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第十五條規定步驟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完善程序,確保科學、高效、便捷。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應急準備或應急保供中 存在的困難,督促其落實責任、義務,完成應急任務。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時間節點動態維護企業信息。每季度末,各地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 更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或對企業進行調整(新增或退出)。其他時間段,有企業信息更新或調整需求的,需要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書面請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然后登陸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進行操作。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數據的使用,應符合數據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扶持政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倉儲設施專項、優質糧食工程、糧食風險基金、信貸支持行動等項目資金中為符合條件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爭取支持。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調研活動,了解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困難。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引導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學習借鑒成熟有效的糧油應急保供經驗,增強應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糧食應急指揮調度,統籌用好“中國好糧油電子交易平臺”等資源,有效提升糧食應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企業的申報材料,每三年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保障能力、生產經營能力、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生產資料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和應急配套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每年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工作,有計劃地對已簽訂協議的企業責任義務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同時,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下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進行抽查,原則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落實應急保障責任義務不到位、企業資質和應急保障能力明顯不符合有關條件和標準等情形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協議,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時補充新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一)在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過隱瞞情況、 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三)發生重大變故或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
(四)違反糧食生產、流通和儲備等相關規定的;
(五)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六)企業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在糧食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落實任務不到位的;
(八)對糧食應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全國糧食應急保障體系總體規劃和國家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對地方糧食應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省級及以下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并結合地方實際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各環節功能,建成滿足當地應急需求、優化協同高效的糧食應急保障網絡,同時做好對下一級糧食應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進入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糧源調度以及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各環節有效銜接。
第二十七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平時應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急保供時應積極承擔各項應急任務。
第二十八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平時應遵守糧食生產、流通、儲備各項規定,主動接受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出現涉及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報告。進入糧食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應嚴格遵守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及時行動、履行協議,完成好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確保各項措施有效落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省級及以下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并報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設計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樣式(見附件2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的制作和發放。
第三十一條 其他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非企業性質的社會主體,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