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發布? 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國家級專項規劃或者專門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當公開,便于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后,批復并下達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
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八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九條 按照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以在項目經審批或者核準后,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或者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文件的復印件:
(一)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文件;
(三)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第十四條 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條 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單獨批復,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的同時一并批復。
第十七條 對于補助地方的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下達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對分解安排具體項目的合規性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將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二十二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31號令)同時廢止。